陈惠斯律师,法学学士学位,现为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陈律师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以及逻辑分析能力,以优质的法律服务受到委托人的信赖,并得到一... 详细>>
律师姓名:陈惠斯律师
手机号码:17602175761
执业证号:13101201711705576
执业律所: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静安区南京西路1717号会德丰国际广场21楼 来访路线:地铁2、7号线静安寺站1号口斜对面
本案为陈律师亲办真实案例的一例,因涉及当事人隐私,因此案号及当事人信息不公开。
申 请人:某女士
委托代理人:陈惠斯律师 电话:17602175761(微信同号)
被申请人:上海某有限公司
本案小故事:
此前陈律师代理了本案当事人一个朋友的案子,结果很满意,所以介绍了本案的当事人,委托陈律师打官司。调解时,当事人是自行处理的,问陈律师是否应该接受对方的补偿方案,陈律师分析了本案,认为可以争取更多的利益,委托后,陈律师积极收集证据材料,跟仲裁员沟通本案的具体情况,提出了自己的代理意见,最后仲裁委采纳了陈律师的观点。支持仲裁请求。认定公司违法解除,需要对员工进行赔偿
陈律师划重点:
1、工资分两个账户发,平时注意收集关于工资的证据;
2、签订的合同应当保留一份;
3、如公司认为劳动者违反规定,欲辞退,一定要事先咨询律师,你认为的违法是否违法,需要听取专业意见,否则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公司用章应当规范;
......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7408元;2.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 10天折算工资6227元。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77408元;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18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4982.59元;
基本案情:
申请人称,其于2 0 1 4年7月入职被申请人处,双方签订过空白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月工资6041.4元(税费后),但被申请入未交予申请人一份。申请人最后工作至2 01 9年3月15日,当日被申请人无故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口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740.8元。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7408元;2.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 10天折算工资6227元。
被申请人辩称,不同意申请人的所有请求。申请人作为采购,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被申请人的公章图片利用电脑图片合成技术,合成在采购合同上,该行为属于违纪行为,被申请人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支付赔偿金。已休完2 01 8年至2019年的年休假,故不同意支付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
主要争议:工资是多少?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
陈律师分析:
关于工资,根据银行明细可知,被申请人每月向申请人发放两笔金额基本固定的款项,被申请入主张其中一笔为报销,但未提交报销凭证等予以证明,两笔应当皆为申请人的工资性收入,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740.8元。
关于采购合同公章事宜,被申请人负责人在3月12日电子邮件中明确今后用章需得许可,如再次发现员工使用电脑技术合成的公章则直接开除。但3月15日即再次发送电子邮件,以电脑中仍然保留有印章扫描件为由开除申请人,显与上二封邮件内容矛盾;且在邮件中,负责人自认过去部分采购合同确实未经事前批准,是其事后知情被动签字,说明被申请人的用章流程并未完全执行,现被申请人此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缺乏依据。综上,经计算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7408元。
根据申请人的社保缴费月数,申请人2018年可享10天年休假,2 01 9年截止至合同解除日可享2天年休假,结合申请人签名确认的请假单,申请人已休5天,尚有7天未休,被申请人应支付折算工资4982. 59元。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77408元;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18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4982.59元;
审理机构:
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后,公司不服起诉,陈律师继续作为当事人一审律师出庭,后双方协商,公司一次性支付我当事人8万元,结束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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