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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陈惠斯律师 陈惠斯律师,法学学士学位,现为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陈律师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以及逻辑分析能力,以优质的法律服务受到委托人的信赖,并得到一...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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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惠斯律师

手机号码:17602175761

执业证号:13101201711705576

执业律所: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静安区南京西路1717号会德丰国际广场21楼 来访路线:地铁2、7号线静安寺站1号口斜对面

成功案例

陈律师亲办案例部分展示 2 当事人多次自行立案不予受理,陈律师收集证据成功立案,并积极“抢”管辖,为当事人节约了近万元的诉讼成本,最终支持了诉请,维护了合法权益

本案为陈律师亲办真实案例的一例,因涉及当事人隐私,因此案号及当事人信息不公开。

申请人:某先生

委托代理人:陈惠斯律师  电话:17602175761(微信同号)

被申请人:广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某律师

本案小故事:

当事人在未委托陈律师之前,自行前往仲裁委立案,因当事人系销售人员,无固定办公地点,且被申请人公司注册地为广东,在上海仅仅有一个办事处,未挂牌子,因无法证明办公地址,其此前往多次无法立案。委托陈律师后,陈律师进行了现场取证,最终成功立案。使得本案在上海处理,节约了当事人的成本,并且对关键证据进行了公证,为争取赔偿金提供了有力证据。

裁决后,陈律师根据此前的办案经验在第一时间继续向上海静安法院起诉,因为公司在败诉后,一定会向所在地,也就是广东的法院起诉,这样,案件又会在外地处理,会给当事人增加诉讼成本。

当事人的请求只有赔偿,陈律师分析案件后,除了赔偿金87033

元外,增加了其它请求,共10779元,获得支持。当事人绝对信任陈律师的专业水准,陈律师也很感谢当事人的信任。

 

陈律师划重点:

1、如果公司要求培训或者调岗一类的,不要意气用事消极怠工或者旷工;

2、公司在解除时,理由一定要充分,或者可以采取其他方式;

3、公司在制定绩效时,应当进行考核,并且签字确认;

......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7033;2、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的工资差额8111.7;3、支付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4天折算工资3084.50元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广东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某先生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25日期间工资差额计人民币8111.70元;

ニ、被申请人广东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加付申请人某先生2019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4天折算工资计人民币2667.68元;

三、被申请人广东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某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人民币87033 元

基本案情:

申请人称,其于2014年3月13日入职被申请人,担任上海地区销售代表职务,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0日,合同约定基本工资1720元加补贴和绩效工资,申请人工作期间遵守各项管理制度,然,2019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严重违反制度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且未足额发放2019年10月工资。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7033;2、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的工资差额8111.7;3、支付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4天折算工资3084.50元

被申请人辩称,一、劳动者接受单位的人力管理系法定义务,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进行培训为提高申请人工作能力及提高公司业务水平,申请人没有理由拒绝。对申请人的培训系正常业务培训,并非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进行培训。被申请人安排培训,申请人先前的工作不需进行,为脱岗培训,也不会安排申请人工作事务,申请人以工作繁忙为由拒绝培训的理由被申请人不认可。申请人没有请假,又未按时参加培训,被申请人视为旷工是合理的。申请人旷工时长达到解除标准,故被申请人系合法解申请人工资全额发放,没有差额,不同意支付赔偿金,不同意支付工资差额。三、未休年休假工资,每年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放的春节假包含年休假,且未扣发基本工资,不同意支付年休假折算工资。 

主要争议:

1、是否构成旷工,可以合法解除;

2、是否存在工资差额,绩效是否考核;

3、工资标准; 

陈律师分析:

被申请人就其考核情形未有任何证据予以反映,且申请人2019年4月至6月工资发放情况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及申请人陈述一致,用人单位对其作出的解除行为之合法性负有充分举证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5日向申请人送达《关于某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书》,以申请人2019年10月21日至25日未参加培训构成连续旷エ五日为由,依据其处《员工手册》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则,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旷工是否成立、解除依据是否充分。被申请人称该培训是一次正常培训并非惩罚性,申请人拒绝安排构成旷工;申请人则称上海只有申请人一人参加,是对协商解除不成的恶意培训,且申请人在此期间正常提供劳动,不构成旷工。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6日向申请人发送的《关于某先生回总部接受培训的通知》明确载有培训理由,系因申请人销售业绩低下、沟通及理解能力较差等,现被申请人辩称是一次正常培训,不予采纳;被申请人亦未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不胜任工作之情形,理应承担不利后果,且申请人提交的《公证书》足以证明其虽未参加培训但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劳动。

综上,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2019年10月21日至25日期间旷工不能成立,且申请人未参加培训情形明显属于被申请人处《员工手册》严重警告之范畴,不属于可解除情形,现被申请人据此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显属不当综合以上情况,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9年10月25日结東,现申请入基于劳动关系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该日之后工资差额的请求缺乏依据

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认可的工资单及10月工资发放情况,经核算被申请人需补足申请人2019年8月1日至10月25日期间工资差额8111.70元。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广东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某先生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25日期间工资差额计人民币8111.70元;

ニ、被申请人广东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加付申请人某先生2019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4天折算工资计人民币2667.68元;

被申请人广东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某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人民币87033

审理机构:

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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